PPP研究
中咨公司成功主办中英基础设施联盟最新PPP制度与实践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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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英基础设施联盟有关PPP制度国际交流合作,增进我国各方面对国内外最新PPP制度、政策和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提高我国PPP制度建设和实践操作水平,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和投资经贸国际合作,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英基础设施联盟最新PPP制度与实践培训。 本次培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英国财政部、英国驻华大使馆共同指导,英国繁荣基金、英国财政部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局提供支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主办,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英中贸易协会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共同协办。 培训开班仪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张治峰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女士和英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史云森先生先后在开班式致辞。 杨洁司长指出,举办最新PPP制度与实践培训班,聚焦新制度、新政策、新实践,学习借鉴、分享交流国际国内有益做法和经验,有助于我国政府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把握、跟进国内外PPP最前沿发展态势,适应PPP规范化发展趋势,提升PPP制度建设和实务操作水平,推动PPP项目有效落地。 史云森参赞表示,我们正处于中英合作的黄金时代,PPP最新制度与实践培训是加强中英两国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及其投融资方面深化合作的重要工作,是促进两国之间专业知识共享的重要平台,希望来自中英两国的专家、官员、企业界代表和专家学者,都可以为中国的PPP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学员约350人,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从事PPP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各地区、各部门从事PPP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工作的企业负责人,金融投资、咨询机构、研究机构从事PPP工作的专业人士。 本次培训的主题为PPP“新制度、新政策、新实践”,分为“中国PPP立法:理论与实践”、“PPP法律风险防控”、“英国基础设施项目PPP制度建设及运作框架”、“英国PPP项目运作要点及典型案例”、“中国PPP项目推进的总体部署及工作计划”、“中国当前PPP操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中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及模式创新”、“PPP项目风险规避及争议解决”等八个专题,由中咨公司研究中心武威副主任主持。 第一个专题主讲人为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赵成峰处长。赵处长从PPP的立法背景、我国PPP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PPP招标采购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讲解。他指出,目前中国PPP发展存在五大突出问题,一是政策导向不清晰导致PPP泛化,二是操作模式不规范导致财政和社会风险加剧,三是实施程序不衔接导致市场主体不堪其负,四是制度政策不配套导致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五是政府约束不够导致社会资本信心不足。立法的目的则在于对中国推动实施PPP进行校准、定位和引导。立法的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立法路径上,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二是框架构建上,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三是制度设计上,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中国实际进行系统设计。 第二个专题主讲人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律师。刘律师重点阐述了PPP的主要运作方式、合同体系、主合同的核心内容、风险分担、付费机制、重要条款与条件、重大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等内容。他特别强调,一是要重视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项目法人变更风险等;二是土地管理风险,包括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与PPP的公共服务属性的冲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社会资本确认的风险等;三是PPP项目公司治理风险,包括股权转让、二次融资、股权分红等问题;四是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包括出资、转让、移交需满足的评估、批准和程序性要求;五是违约责任风险,包括连带责任、临时接管、多重处罚、提前终止等;六是争议解决风险,包括PPP合同性质问题、可仲裁性和前置程序等问题。 第三和第四个专题均由来自英国财政部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局的国际事务负责人詹姆斯·鲍灵格尔先生讲解。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英国基础设施PPP概念的内涵外延;二是英国PPP立法、政策、合同等制度建设情况;三是英国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四是英国基础设施规划路线图的主要内容;五是英国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经济评估的思路框架;六是英国PPP项目的风险控制问题;七是英国PPP项目的采购程序和管理;八是英国PPP项目的融资和支付方式。 第五个专题的主讲人是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吴有红博士。吴博士阐述了PPP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以及我国今后推广应用PPP模式的主要做法。他强调,PPP在中国的发展至少已有30多年的历史。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发[2014]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对PPP模式进行阐述,标志着我国PPP应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得到推广应用。近年来,在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逐步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模式的PPP项目,使得我国PPP模式应用范围和形式更加多元。国家发改委始终秉持以具体项目为主要抓手和重要支撑,今后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PPP项目库建设,二是积极推动全国中小城市PPP创新试点,三是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四是开展一带一路PPP相关工作,五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六是进行PPP典型案例评选,七是完善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八是完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对接机制,九是加强国际合作。 第六个专题的主讲人是中咨公司研究中心李开孟主任。李主任在对PPP概念演进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PPP项目实施中需要警惕各种苗头性问题,一是将股权投资演化为名目繁多的事实上的明股实债;二是将长期投资演变成事实上的各种短期融资行为;三是将去杠杆演化成各种加杠杆的创新工具;四是将动员民间投资演变为套取各种财政补贴的创新工具;五是将严格预算管理演变为突破预算约束的具体手段;六是将改善公共服务演变为躲避专业运营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七是将公平竞争演变为躲避公开招标程序的实现路径;八是优化公共治理演变为维护部门利益的实现手段;九是项目科学决策演变为可批性论证的创新形式;十是推动深化改革演化为维持落后体制,躲避深层次改革的拖延工具。李开孟建议,一是要将PPP作为撬动经济发展,实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具,而非短期功利性行为;二是PPP的应用要设置明确的准入门槛;三是加强PPP立法和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四是建立多元化的PPP回报机制;五是强调民营资本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六是充分理解PPP融资的特殊性,关注引入社会资本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七是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八是完善PPP的退出机制;九是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十是下大力气抓好典型示范项目。 第七个专题的主讲人为华菁证券债务融资业务部负责人郝恒。郝恒认为,PPP和ABS二者有非常好的天然的契合关系。因为ABS最终、最基本的要求是把未来的可以预期的现金流提前做一个套现。PPP项目是公共事业,本身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有非常合适的现金流。总体而言,ABS是把项目与资本市场对接、盘活存量的一个重要工具,且与其他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比,能够达到降低杠杆等效应。郝恒认为,ABS具体执行流程大致分为准备阶段、尽职调查及文件制作阶段、发行阶段和后续管理阶段。整个流程大概耗时2-3个月。ABS的主要业务方向应包括各类信贷资产、不动产物业、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非标债权、新型基础资产等。我国推动实施PPP资产证券化应重点关注:一是PPP项目资质,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或政府推介项目名单;二是PPP项目应履行完毕相应手续;三是民间资本的出资为真股权,非“假股真债”;四是PPP项目收费权/收益权已存在质押问题;五是PPP资产证券化最新市场动态;六是绿色环保PPP项目更利于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绿色认证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七是存量PPP项目的选择,应符合“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等要求;八是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和利率问题。对ABS产品而言,期限对综合融资成本影响较大,将期限尽量缩短有利于降低ABS融资利率。若需单个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覆盖单个PPP项目的全周期,需要进行一些结构上的设计,如设计含权结构,即每三年或五年设置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人有权选择回售相关产品。 第八个专题的主讲人为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王守清教授。王教授指出,做PPP项目第一要学理论,形成思维方法,第二要积累经验,找出未知问题,第三要分析问题的各个相关方,使有控制力的人承担风险,作相应的应对措施,第四要做好风险失控的承受准备,要有足够的承受力。PPP项目的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全周期,法规合理性、项目可行性、可负担性、可融资性、可交付性、可监管性都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风险分担必须秉持公平原则,以实现物有所值。PPP争议的产生,应关注如下原因:一是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二是风险分担不合理;三是合同不完备、不公平、不动态;四是法律体系不成熟;五是投资者能力不足,动机与公共部门和公众利益有差别;六是政府能力不足。争议的解决应采取以下主要方式: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协商/再谈判机制、调节机制、仲裁机制、诉讼机制、退出机制;二是端正目的,敦促对方履约,抓紧机会协商。其中,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涉及再谈判和协议变更的,需对明确不可变更的部分和明确可变更的部分给出特殊说明和约定。 本次培训于3月3日下午顺利结束,培训的组织安排、课程设计、教材资料、讲师授课等受到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参训学员的一致好评,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咨公司培训中心对本次培训承担了重要的配合支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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