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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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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5 访问次数: 字号:[]


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要求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深化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小金库”问题在一些中央企业屡禁不止,已成为铺张浪费和减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违背了科学发展要求,损害了中央企业形象。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央企业继续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坚决取缔私设、私用“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活动,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管理隐患,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此次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

(二)“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单位,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

(三)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中央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查清并纠正私设、私用“小金库”的行为,排查治理各种管理隐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实施办法》列举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11种主要表现形式。各中央企业要对照以上表现形式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反映并坚决纠正通过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留存海外的投资收益、BVI公司运作资金、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职工持股会投资及分红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或资产。

同时,为切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还应与完善各类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相结合,检查制度的完备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四、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相关处分规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分别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阶段,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各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确保自查工作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中央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结束后,国资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检查总结报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将针对各企业的“小金库”清理情况,在审核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下达整改决定。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和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各中央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随同2010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

2.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金库”、主动申报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规定单位账簿的,对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对于中央企业总部组织的重点检查视同为自查,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4.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积极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

2.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3.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

(三)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根据《意见》精神,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无论是否纳入国资委重点检查范围,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企业仍存在“小金库”,不论何时设立,都视为新设“小金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国资委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现金奖励,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六、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为组织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协调。“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组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中央企业各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二)深刻领会政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关于“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利用此次“小金库”治理政策,调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于在自查过程中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做好舆论宣传。“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在本企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和处理政策,公告本企业和国资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要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查实和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

(四)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思想与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附件: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成员: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贾福兴 国资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郭建新 国资委副秘书长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评价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宣传局、纪委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沈莹同志兼任。

附件2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010-63193005,010-63193014

电子邮箱:xjkjb@sa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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